录取
(一)高等学校和省招生考试院依据考生“文化素质成
绩+职业技能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未参加文化素质统考、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其他类别职业技能考核或体检的考生不予录取。未达到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不得参加所报考类别的录取。其中,各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数和全省考生分数情况综合考虑并确定。
(二)高等学校按照本校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录取。
(三)高等学校和省招生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省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考生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由高等学校确定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四)符合录取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如拟享受相应照顾加分政策,须在报名时自行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照顾加分资格。
1.考生报考对口专业获得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等级证书者:
(1)初级专业等级证书加10分;
(2)中级专业等级证书加15分;
(3)高级专业等级证书加20分。
2.其他照顾对象及政策参照《云南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3.完成照顾加分网上申报的考生,由报名确认点进行资格审查。考生照顾加分资格审查工作于2023年4月30日前完成,有关工作办法另文通知。